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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后再轉讓的土地增值稅如何計算(2)
時間:201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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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根據187號文件第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該公司在2012年5月這個時點屬于可通知清算的情形,若稅務機關因種種原因未通知該公司清算,,而該公司于2013年1月完成全部銷售后清算,,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規(guī)定計算的應繳土地增值稅稅額為2004.34萬元(適用稅率為30%,計算過程略),。
上述兩種處理方法的不同,,造成納稅人應繳土地增值稅稅額存在較大差異。這也表明187號文件第八條規(guī)定的“清算后再轉讓房地產的處理”方法,,雖然簡化了清算后的土地增值稅計算,,但與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土地增值稅計算方法相悖。
針對187號文件第八條規(guī)定的處理方法存在的問題,,有稅務機關提出,,清算后再轉讓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法為:再轉讓扣除項目金額=[(清算時的扣除項目總金額-清算時扣除的與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清算時已售面積]×再轉讓建筑面積+再轉讓應扣除的與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再根據增值額重新計算增值率,,對照適用稅率計算再轉讓應繳的土地增值稅稅額,。通過數(shù)學模型計算,此辦法在再轉讓價格與清算時價格相差不大,,再轉讓與清算時適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可以適用。否則,,仍然會造成納稅人多繳或少繳土地增值稅,。同上例,按此辦法計算的清算后再轉讓的扣除項目金額=[(清算時的扣除項目總金額37068.45萬元-清算時扣除的與房地產有關的稅金2220萬元)÷清算時已售面積8.51萬平方米]×再轉讓建筑面積14900平方米+再轉讓應扣除的與房地產有關的稅金578.87萬元=6680.42(萬元),,增值額為3749.58萬元,,增值率為56.13%,適用稅率為40%,,速算扣除系數(shù)為5%,,再轉讓應繳土地增值稅為1165.81萬元,該項目清算時和再轉讓應繳土地增值稅合計2145.28萬元,,與按187號文件處理方法相比,,多繳14.42萬元,與銷售完畢一次清算相比,,多繳140.94萬元,。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上述兩種處理方法,,造成土地增值稅應繳稅額的不確定。造成納稅人或少繳土地增值稅的原因在于清算時點的自由裁量,,將會形成征納涉稅風險,。因此,筆者建議,,對187號文件第二條第二項中前兩種“可清算”情形的納稅申報,,界定為土地增值稅預清算申報,預清算后再轉讓的申報,,適用187文件第八條規(guī)定的處理方法,,最后一次再轉讓或注銷前的納稅申報,應與預清算申報,、預清算后再轉讓申報合并,,并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規(guī)定進行最終清算,多退少補,,實現(xiàn)清算項目土地增值稅稅額的唯一性和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