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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類型企業(yè)(公司)所得稅成本對象的確定
時間:201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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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京審
(1)可否銷售原則。開發(fā)產品能夠對外經營銷售的,,應作為獨立的計稅成本對象進行成本核算,;不能對外經營銷售的,可先作為過渡性成本對象進行歸集,,然后再將其相關成本攤入能夠對外經營銷售的成本對象,。
(2)分類歸集原則,。對同一開發(fā)地點,、竣工時間相近、產品結構類型沒有明顯差異的群體開發(fā)的項目,可作為一個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功能區(qū)分原則。開發(fā)項目某組成部分相對獨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時,,可以作為獨立的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定價差異原則,。開發(fā)產品因其產品類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導致其預期售價存在較大差異的,應分別作為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成本差異原則。開發(fā)產品因建筑上存在明顯差異可能導致其建造成本出現較大差異的,,要分別作為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6)權益區(qū)分原則,。開發(fā)項目屬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開發(fā)的,,應結合上述原則分別劃分成本對象進行核算。成本對象由企業(yè)在開工之前合理確定,,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如需改變成本對象的,應征得主管稅務機關同意,。(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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