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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重組后增值稅留抵稅額抵扣有條件(2)
時間:20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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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二,、原企業(yè)的留抵稅額數(shù)應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
在保護納稅人權益的同時,,為避免稅收漏洞,,嚴格管理,,公告中規(guī)定,,原企業(yè)的留抵稅額數(shù)應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并通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產重組進項留抵稅額轉移單》將留抵稅額信息傳遞至重組后新企業(yè)的主管稅務機關,,新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傳遞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產重組進項留抵稅額轉移單》與納稅人報送資料進行認真核對,,對原納稅人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確認無誤后,,允許新納稅人繼續(xù)申報抵扣該部分留抵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產重組進項留抵稅額轉移單》一式三份,,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一份,,交納稅人一份,傳遞新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一份,。
三,、納稅人要注意掌握留抵抵扣條件
納稅人要注意掌握抵扣條件,2012年55號公告說的,,只有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必須把全部而不是部分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而且轉讓后必須是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才可以將留抵增值稅結轉新納稅人繼續(xù)抵扣。
具體來說增值稅留抵稅額重組抵扣的條件有以下四個:1.重組過程中的雙方均是一般納稅人,。2.資產,、負債、勞動力全部轉移,。3.被重組方在重組后注銷,。4.被重組方有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
四,、幾點提示
1.納稅人在執(zhí)行這一政策時,,應留意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月18日發(fā)布的《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該公告明確,,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lián)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2.注意本公告執(zhí)行時間為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實例分析
A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產價值5000萬元,,同時留抵稅額100萬元,現(xiàn)將全部實物資產,、負債,、勞動力出售給B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A公司資產轉讓后未按程序辦理了注銷稅務登記,請問,,A公司留抵稅額B公司可否繼續(xù)抵扣,?
解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規(guī)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lián)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