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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7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已經(jīng)2010年2月2日國務院第10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xiàn)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1997年10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1號公布 2010年2月2日國務院第10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審計法所稱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chǎn),,監(jiān)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
第三條 審計法所稱財政收支,,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guī)定,,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財政資金中未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二)國有資源,、國有資產(chǎn)收入;
(三)應當上繳的國有資本經(jīng)營收益,;
(四)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
(五)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
第四條 審計法所稱財務收支,,是指國有的金融機構,、企業(yè)事業(yè)組織以及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jiān)督的其他單位,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實行會計核算的各項收入和支出,。
第五條 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審計監(jiān)督,。
審計機關依照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標準,、項目目標等方面的規(guī)定進行審計評價,,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法定職權范圍內(nèi)作出處理,、處罰的決定。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jiān)督的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向審計機關舉報。審計機關接到舉報,,應當依法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