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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之稅收籌劃(2)
時間:201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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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甲方式:本地區(qū)規(guī)定的納稅期限為每年的4月和10月,,分別以3月31日和9月30日的累計售房面積為半年度終止納稅義務截止時間,其10月交房對應的用地在當年不能減少稅款,,只能在次年上半年再計算減少的稅款,。2012年應繳土地使用稅:6萬×20元=120(萬元),。
乙方式:本地區(qū)土地使用稅以季度為納稅期,分別在3月,、6月,、9月,、12月的15日前申報當季的稅款,,10月交房對應的用地在四季度終止納稅義務,按季計算減少的稅款:1.8萬平方米×20元÷4=9(萬元);2012年應繳土地使用稅111萬元(120-9),。
丙方式:與乙地相同也是以季為納稅期,,但稅款分月計算、按季繳納,,10月交房對應的用地在當月終止納稅義務,,從11月起不再繳納稅款,按月計算減少的稅款為:1.8萬平方米×20元÷12×2=6(萬元);2012年應繳土地使用稅114萬元(120-6),。
相同的涉稅情形,,卻因計算方式不同而計算出以上三種應繳稅款,而繳納稅款的多少,,直接影響到企業(yè)本年利潤的增減,,究竟以何種方式計算最佳呢?
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財稅〔2008〕152號文件規(guī)定,,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當月末;國稅發(fā)〔2003〕89號文件規(guī)定,,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土地使用稅。在這些法條中,,均以“月”作為納稅義務的終止或起始“期”,。
由此可見,甲方式顯然加重了納稅人的稅負,,也不符合稅法規(guī)定;乙方式雖然繳納的稅款最少,,但在交房當月就不再納稅,違反了稅款計算“截止到當月末”的規(guī)定;而丙方式,,對已售房屋對應的用地從次月起依法終止納稅義務,,分月計算減少的稅款,按季匯總申報繳納,,既符合稅法規(guī)定,,又減輕了納稅人的稅負,且避免每月申報繳稅的繁瑣,,最大限度地維護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