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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稅務籌劃的六種方法(2)
時間:20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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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企業(yè)從組織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兩種選擇。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夠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與義務的實體;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需要由總公司承擔法律責任與義務的實體。企業(yè)采取何種組織形式需要考慮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機構盈虧,、分支機構是否享受優(yōu)惠稅率等。
第一種情況:預計適用優(yōu)惠稅率的分支機構盈利,選擇子公司形式,,單獨納稅。第二種情況:預計適用非優(yōu)惠稅率的分支機構盈利,,選擇分公司形式,,匯總到總公司納稅,,以彌補總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虧損;即使下屬公司均盈利,此時匯總納稅雖無節(jié)稅效應,,但可降低企業(yè)的辦稅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第三種情況:預計適用非優(yōu)惠稅率的分支機構虧損,,選擇分公司形式,,匯總納稅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總公司利潤彌補虧損。第四種情況:預計適用優(yōu)惠稅率的分支機構虧損,,這種情況下就要考慮分支機構扭虧的能力,,若短期內可以扭虧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則宜采用分公司形式,,這與企業(yè)經營策劃有緊密關聯(lián),。不過總體來說,如果下屬公司所在地稅率較低,,則宜設立子公司,,享受當地的低稅率。
如果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所在國被視為居民納稅人,通常要承擔與該國其他居民公司一樣的全面納稅義務,。但子公司在所在國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稅務優(yōu)惠,,一般可以享有東道國給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稅務優(yōu)惠待遇。如果東道國適用稅率低于居住國時,,子公司的積累利潤還可以得到遞延納稅的好處,。而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所在國被視為非居民納稅人,,所發(fā)生的利潤與總公司合并納稅,。但我國企業(yè)所得稅法不允許境內外機構的盈虧相互彌補,因此,,在經營期間若發(fā)生分公司經營虧損,,分公司的虧損也無法沖減總公司利潤。
三,、利用折舊方法開展稅務籌劃
折舊是為了彌補固定資產的損耗而轉移到成本或期間費用中計提的那一部分價值,,折舊的計提直接關系到企業(yè)當期成本、費用的大小,,利潤的高低和應納所得稅的多少,。折舊具有抵稅作用,采用不同的折舊方法,所需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也不相同,。因此,,企業(yè)可以利用折舊方法開展稅收籌劃。
縮短折舊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發(fā)生后移。在稅率穩(wěn)定的前提下,,所得稅的遞延繳納相當于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另外,當企業(yè)享受“三免三減半”的優(yōu)惠政策時,,延長折舊期限把后期利潤盡量安排在優(yōu)惠期內,,也可進行稅收籌劃,減輕企業(yè)稅負,。最常用的折舊方法有直線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等,。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來的折舊額在量上不一致,,分攤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異,影響各期營業(yè)成本和利潤,。這一差異為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