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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境保護部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領導干部經(jīng)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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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領導干部的主管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對履行經(jīng)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ㄒ唬┏苯迂熑瓮?,領導干部對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jīng)濟責任的行為,;
(二)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數(shù)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jīng)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jīng)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chǎn)(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領導干部的領導責任,,是指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領導干部對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jīng)濟責任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五章 審計成果運用及責任
第二十五條 人事部門應充分利用經(jīng)濟責任審計成果,,并將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領導干部的重要參考依據(jù),。
第二十六條 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違反國家財經(jīng)法律、法規(guī)的問題,,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內部審計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處罰意見,;對有經(jīng)濟違法違紀行為,需要追究責任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應移交黨委(紀委),、人事、駐部紀檢監(jiān)察局等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內部審計主管部門應加強與人事,、黨委(紀委),、駐部紀檢監(jiān)察局等有關部門協(xié)調,研究解決領導干部經(jīng)濟責任審計中出現(xiàn)的問題,。
第二十八條 對被審計單位和個人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zhí)行審計決定的,,由內部審計主管部門予以處理,;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被審計單位和個人打擊,、報復、陷害內部審計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審計主管部門,、人事部門、黨委(紀委)指部機關相關部門,。
第三十條 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制定相應的經(jīng)濟責任審計具體規(guī)定,,并報內部審計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二級機構中負有經(jīng)濟責任的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或者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退、退休等事項時,,應當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委托本單位內部審計部門或中介審計機構,,依據(jù)本辦法對其進行經(jīng)濟責任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